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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其中第三章增訂有關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專節(第31條至第39條規定),以期各機關重視職場霸凌問題,並為有效防治與處理。 二、本校同仁公務處理間應尊重彼此,多一分理解,用對話取代指責,用理解化解衝突,共築友善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