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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曾啟峰 - 健康 | 2023-03-30 | 點閱數: 102

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 112 年 3 月 28 日府環空字第 1120427748 號函辦理。

二、旨揭相關訊息如下:

(一)依據本府 112 年 3 月 8 日府環空字第 1120328165C 號公告規 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 112 年 2 月 24 日環署空字第 1121018245 號核定函辦理。

(二)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範圍為安平商港及部分 安平港聯外道路與鯤鯓路 194 巷、鯤鯓路、鯤鯓路 137 巷 所框圍之區域(鯤鯓路 194 巷、鯤鯓路及鯤鯓路 137 巷不 在管制範圍內)。

(三)自該公告生效日起,柴油大客車及大貨車於稽查日(含)前一年內未有排煙檢驗合格紀錄,全時段禁止進 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但特種車輛、協助急難 救助車輛、配合防災演習車輛、出廠三年以內之新車及 其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不在此限。

(四)違反該公告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6 條第 2 項規定,處 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 5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 止。

(五)隨函檢附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公告及管制範圍圖 1 份,請協助加強宣導週知。

(六)若有相關問題,可洽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蘇兆民 先生,聯絡電話 06-2686751 分機 1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