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劉憲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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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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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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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 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
- 公務人員及兼行政教師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4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80 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有急迫必要性,且學校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 3 日。
(二)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事前經教育局報市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 3 個月不超過 240 小時控管之。
- 公務人員及兼行政教師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80 小時。
- 依第一項規定每日辦公時數超過 14 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除該項但書第二款規定外,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經教育局報市府備查;依前項規定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應事前經教育局報市府同意,並以 2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 1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