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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吳錦梅 - 總務 | 2020-12-08 | 點閱數: 207

1.自 12 月 1 日起,強制要求民眾進入「醫療照護、大眾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洽公」等八大類場所(場所舉例如附件)應佩戴口罩

2.如果在上述場所內有飲食的需求,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的前提下,可在飲食期間暫時取下罩。

3.未依規定佩戴口罩,經勸導不聽者,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由地方政府裁罰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4.至於人潮聚集的戶外場所(如戶外風景區、遊樂園、夜市、傳統市場等),或是於戶外進行的公眾集會活動(如遊行、遶境、跨年晚會等),建議業者或場所管理單位採用「人數總量管制」方式進行管控,使民眾在場所或活動中能持續、有效地保持社交距離,並請民眾如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等身體不適時,應避免前往上述場所,以及在不能保持社交距離時自主戴上口罩。

5.也提醒公眾集會活動主辦單位應參考「COVID-19 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評估風險及訂定相關防疫應變計畫,並儘可能落實實聯制及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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