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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蘇怡菁 - 總務 | 2022-04-22 | 點閱數: 132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11 年 4 月 13 日南市衛疾字第 1110061911 號函辦理。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同仁或家屬如符合 COVID-19 公費快篩條件,(如,與確診者有相同足跡(同時段),或有收到相同足跡衛生單位通知之細胞簡訊),可自行至本市配有公費快篩試劑之診所就醫進行快篩,或至本市各區衛生所領取免費家用快篩試劑,並須於領用後一日內上傳篩檢結果。
三、至各校(園、單位)業務所需家用快篩試劑,請逕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委託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招標案號:LP5-111005)辦理採購(本局 111 年 3 月 18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110372975 號函諒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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