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1 年 6 月 13 日府衛疾字第 1110702745 號函辦理。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 心)考量因針對民眾接種疫苗之規定及生活限制,臨床試驗 對象於國內出入需出示接種證明場所,有提出疫苗接種證 明之需求,爰同意高端疫苗生物製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 端公司)由試驗主持人開立之「COVID-19 試驗疫苗接種聲明 書」(範例如附件),可作為臨時證明使用,視同已接種之 證明。
三、針對持高端公司「COVID-19 試驗疫苗接種聲明書」者,於 國內出入需出示接種證明場所,視同已接種之證明,惟後高端公司試驗疫苗倘通過緊急使用授權(EUA)或擴增適用 對象時,高端公司需儘速通知指揮中心並週知終止該等聲 明書作為臨時接種證明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