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15 年 3 月 18 日南市衛食藥字第 1150034087 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民眾對於藥品販售規範之法律意識,請協助於 LED 電子字幕機(跑馬燈)或網站首頁播放宣導「出國代購要當心,違法輸入、販售藥品恐遭重罰!」字樣及圖卡。
三、檢附圖卡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