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已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修正後之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 24 小時內通報,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 72 小時內通報,請各校(園)通報人員務必依修正作業要點進行通報,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