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3 月 9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40017086C 號函辦理。 二、為增進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普通教師處理具情緒及行為問題學生之輔導能力,並建立本市普通教師聯結校內特教教師、行政人員(含輔導人員)合作模式,本市轄管各級學校業務主管務請落實「學生輔導法」三級輔導相關措施,並依分區特教資源中心旨揭研習規畫時程指派相關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