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花蓮縣政府有關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經介聘至該縣市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轉任其他教師職務乙事,請 貴校務必轉知所屬教師,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3 年 4 月 28 日府教學字第 1030077810 號函辦理。 二、檢附花蓮縣政府公文供參。